普陀区物价局办事指南

来源: 区物价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5-10-12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
  一、审核依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8日公布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二、审核的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2)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三、办理条件、程序及期限: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并在申请中载明下列内容:
  (1)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 收费单位的有关发问: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 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
  (6)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收文受理后,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毕;需要联合行文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会签;需上级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思转报上级审批;对资料不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告知延期时限和原因;对不予设立收费项目或不予调整收费标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承办部门:价格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580—3024820

《收费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
  一、《收费许可证》申领范围:凡在区属范围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其他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条件:《收费许可证》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权实施收费的单位基本领证单位。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程序及期限:申请人凭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格式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填写好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然后提交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核发《收费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制作《收费许可证》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核发时间从补正之日起计算。 
  四、《收费许可证》变更、补发新证、注销: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的,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申请书及有关依据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应将《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还原发证机关。收费单位发生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等情况,应公告作废,并自发生情况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五、《收费许可证》期限:《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收费单位应在有效期满20日前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 
  六、《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价费[1997]102号文件规定,具体为:1、工本费50元/套(含正、副本、申请表);副本工本费每份30元;因遗失补发的,加倍收费。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次收取手续费20元。3、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每收取3元滞误费。 
  承办部门:价格收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0580-3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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